EN 13138-1:2021游泳教學浮力輔助器具CE PPE法規要求

 點擊:0     |      2026-11-03

EN 13138-1:2021是歐盟針對穿戴式游泳教學用浮力輔助器具的核心安全標準。這類產品在歐盟法律框架下被歸類為個人防護裝備(PPE),因此CE認證必須嚴格遵循 PPE法規 (EU) 2016/425 的流程,而非普通的自我聲明模式。

EN 13138-1:2021

EN 13138-1:2021 標準詳解

1.標準定位與核心范圍

EN 13138-1:2021(含2022年勘誤AC:2022)的全稱為《游泳教學用浮力輔助器具—第1部分:穿戴式浮力輔助器具的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》。它是歐盟PPE法規下的協調標準,意味著符合該標準即可被推定符合PPE法規的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。

該標準適用于設計為牢固附著于身體、具有固有浮力或可充氣的游泳輔助裝置,旨在幫助初學者在水中移動或學習部分泳姿。典型產品包括游泳臂圈、穿戴式浮力背心等。


2.明確排除的產品:

該標準不適用于A類(專業救生)或C類(水上玩具)設備,也不適用于手持浮板(pull buoys)、普通游泳圈、救生圈、救生衣,以及旨在保持嬰兒氣道高于水面的“嬰兒頸環”。手持式或非穿戴式的浮具可能受《玩具安全指令》或《通用產品安全法規》管轄。


3.核心技術要求領域

標準對以下方面提出了強制性要求,并規定了相應的測試方法:

構造與尺寸:確保產品能安全、牢固地附著于身體,并在水中提供設計浮力。

材料安全性:涉及材料無害性、耐水吸收性等。

水中性能:包括浮力表現、水中可視性等(2021版引入了更客觀的背景評價方法和假人測試)。

標記與制造商信息:對標簽、警告語和使用說明有嚴格規定。


4.2021版的關鍵更新(相較于2015版)

測試客觀化:水中可視性評價采用標準背景輔助,并新增了假人水中性能測試項目,提升了合規性要求的可驗證性。

術語與定義統一:與EN 13138其他部分協調,細化了浮力類型(固體、充氣或組合)的定義。

標簽要求強化:改進了字母尺寸的定義,并統一了標簽設計原則。

警告標簽專項更新:監管機構注意到舊版警告常被忽視,因此新版對內容、格式和耐久性提出了更明確要求(詳見下文)。


5.警告標簽的強制性要求

警告標簽是歐盟市場抽檢的必檢項,缺失或不合規將直接導致法律責任。


格式:“WARNING” 須為粗體大寫,高度不小于5毫米,與背景形成鮮明對比。標簽須耐久,耐含氯鹽水、唾液、汗漬和摩擦。


核心內容(必須包含):

“Will not protect against drowning”(無法防止溺水)。

如為充氣產品:“Always fully inflate all air chambers”(始終完全充氣所有氣室)。

如為臂圈:“To be worn on the upper arm only”(僅可佩戴于上臂)。

如為多部件產品:“All components shall be worn”(應穿戴所有部件)。


適用的用戶體重與尺寸范圍。

標準編號(EN 13138-1:2021 / AC:2022)。

制造商/進口商信息、產品型號、生產日期或報廢日期。

語言:必須使用產品銷售目的地國的官方語言。


歐盟CE認證的完整路徑(基于PPE法規)

法律定性與產品分類

游泳輔助器具受 PPE法規 (EU) 2016/425 管轄。根據風險等級,EN 13138-1涵蓋的穿戴式浮力輔助器具通常被歸為 II類PPE(中等風險,用于防護非致命風險)。II類PPE的CE認證不能僅由制造商自我聲明完成,必須引入歐盟公告機構(Notified Body) 進行干預。


CE認證流程(Module B )

對于II類PPE,標準的符合性評估程序通常為 “EU型式檢驗(Module B)”。


步驟一:委托歐盟公告機構(Notified Body)

選擇一家在PPE領域獲得授權、且其授權范圍覆蓋EN 13138標準的公告機構。這是啟動正式合規程序的必要前提。


步驟二:進行EN 13138-1標準測試

將代表性樣品送至具備資質的實驗室,依據EN 13138-1:2021(含AC:2022)進行全項目測試。這是符合性評估的技術基礎。


步驟三:公告機構進行EU型式檢驗(Module B)

向公告機構提交技術文件,由其審核并頒發 EU型式檢驗證書(EU-Type Examination Certificate)。


技術文件通常應包含:

1.產品規格、設計圖紙、材料清單;

2.風險評估報告;

3.測試報告(證明符合EN 13138-1);

4.警告標簽與使用說明書(IFU)樣稿;

5.制造過程與質量控制描述。


步驟四:簽署EU符合性聲明(DoC)并加貼CE標志

在完成上述所有模塊后,制造商(或其歐盟授權代表)簽署書面的 EU符合性聲明,并對產品合規承擔全部法律責任。隨后,方可在產品上加貼 CE標志。對于II類PPE,CE標志旁必須標注參與合格評定的公告機構編號。


其他并行法規義務

除PPE法規外,產品還須滿足:

REACH法規:限制化學物質,特別是SVHC(高度關注物質)的含量。

通用產品安全法規(GPSR):補充PPE法規未涵蓋的安全方面。


總結

EN 13138-1:2021的合規核心,在于產品必須通過歐盟公告機構的介入,完成型式檢驗(Module B)才能合法加貼CE標志。這是一套必須由第三方公告機構參與的強制性程序。鑒于標準更新和PPE法規的嚴格要求,建議在項目啟動初期即與具備PPE授權的公告機構接洽,以明確具體適用的評估模塊和技術文件細節。